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全国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工商登记(全国工商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官网)

文/郭馨





除上述外,仲裁的高效性也是诸多当事人选择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因之一,毕竟不管是艺人的演艺生涯还是影视项目的推进,通常都是“耗不起”的。而在仲裁程序中,送达对效率的影响可谓是举足轻重。同时,送达的有效与否直接关乎仲裁裁决能否得以承认与执行。因此,送达程序是仲裁参与主体应当倍加重视的一大环节。


那么,作为仲裁申请人,有哪些送达环节常见问题亟需避坑呢?本期文章将结合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为相关主体更好地配合仲裁机构进行有效送达奉上一份温馨提示。






送达信息不准确



据笔者在仲裁机构任职期间的观察,送达环节中的常见问题TOP1应当要数送达信息不准确,具体包括送达地址不准确和收件人信息不准确两种情形。


在大部分案件中,送达信息并不会发生大面积的错误,往往仅写错一两个字。但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错误,却很可能直接导致仲裁裁决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整体撤销或不予执行。例如以下3则案例: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一:送达地址仅错1个字,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该案中,被申请人王东福的户籍全国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征中路xx号x单元xxx”是其为人所知的住所地,但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却寄至了“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长江中路xx号x单元xxx”。由于向王东福送达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的地址填写有误导致邮件被退回,故不应当视为已经送达。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东福认为仲裁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王东福与广州原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2015)穗中法执仲字第13号]




案例二:收件人姓名仅错1个字,仲裁裁决撤销


该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孙峣峰曾在《金融合同债务催收及诉讼、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上确认了送达地址,但因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及台州系统仲裁委员会寄送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等邮件中均将收件人误写为官网“孙晓峰”,导致相关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无法有效送达给孙峣峰。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未尽到应尽的合法有效通知义务,仲裁庭径行进行缺席审理,应属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孙峣峰、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蔡敏波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19)浙10民特1号]




案例三:收件人电话号码仅错1个数字,仲裁裁决撤销


该案中,申请人李震丰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供的被申请人德先公司的送达地址正确,但仲裁申请书与地址确认书中的联系电话不同。李震丰向东莞分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上载明德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联系电话为“1352559”。李震丰在《仲裁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德先公司联系电话为“1352599”。


经双方确认,《仲裁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联系电话存在错误的,东莞分会依据该确认书向德先公司进行送达时,因该电话号码为空号被退件。尔后,东莞分会未能发现地址确认书与仲裁申请书上的电话号码存在不一致,亦未继续查明德先公司的电话。


德先公司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确实未能收到相关查询系统仲裁材料及文书,致使其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答辩、举证及参加开庭,及时行使其仲裁权利,该情形可能影响裁决结果。东莞分会的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关于送达的规定,已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东莞市德先实业有限公司、李震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0)粤01民特1386号]




图片来自网络




实践中,的确存在部分法院侧重审查送达信息中地址信息准确性信息的情况,即只要送达地址准确,即便具体收件人信息存在瑕疵,也认为送达程序有效。


例如,在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与UNI-TOP Asia Investment Limite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2017)京04民特39号]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系统然邮单上的收件人不是被申请人国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但按照《仲裁规则》规定,上述文件投递到国勘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地,即视为有效送达。


但这种情况通常仅适用于非自然人主体,且风险仍然客观存在,建议相关主体谨慎避免。






查询义务未尽到



另一种高风险的情形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尽到对受送达人信息的合理查询义务。


当仲裁文件的实际送达存在客观困难时,为继续推进仲裁程序,将启动拟制送达程序。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实践中,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一般采用公证送达(而不是诉讼中的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向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地址的文件投递。


目前,各大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图片来自网络




但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的是,拟制送达存在“ 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前述任一类型地址这个重要前提。


例如,在沈庞福与上海滚石资产管理中心、赵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2020)沪74民特43号]中,涉案裁决书所适用的《自贸区仲裁规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递交或投递至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法院认为,仲裁庭向被申请人沈庞福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投递有关仲裁材料,但被退回。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在此情况下,赵航应履行合理查询义务,查询其他有效送达地址。经查,受送达人沈庞福的居住地址为“对公”信息,律师持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


赵航代理人在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取受送达人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沈庞福不能到庭参加仲裁,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结公示果的公正性,属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送达程序温馨提示



上面这些案例是否让身为申请人或代理人的你对送达程序多了几分担忧?别担心,周公为您整理好了如下温馨提示,足以帮助您避免上文中提到的绝大部分送达风险。





(图片来自网络)




首先,在送达信息的提供方面,要做到准确、详尽、有先后。


提示一:准确


从前文的案例可以看出,送达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一些错误虽然细微(哪怕只错了一个字或者一个数字),但却可能酿成大祸。即便是在尚未等到出裁决之时查询系统便已发现,也可能导致需要将已经进行过的仲裁程序全部重来。尤其是在“一错到底”的情况下(即从第一次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便是基于错误的送达信息),即便仲裁庭的裁决草稿已经形成,出于风险全国控制考虑,申请人也可能被动选择回到起点。


提示二:详尽


从提高效率的角度,申请人应尽可能一次性将所知悉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尽数提供给仲裁机构,而尽量避免一个地址无法送达、仲裁秘书需多次联系追问新地址的情况。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官网(如有)所示地址,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或者合同所示地址,以及从双方往来信息中知晓的地址、曾经投递信函显示妥投的地址,都是常见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查询并向仲裁机构提供的送达地址。


提示三:有先后


实践中,申请人往往掌握被申请人的工商多个地址,此时建议官网当事人将地址按照实际送达的可能性排序。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在当事人立案时,立案秘书会请当事人填写立案阶段的地址确认函,其中一项内容便是“我方认为以上公示第【 】个地址是最有可能有效送达至被申请人的地址”。然而,许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都会忽视这一内容的填写。


事实上,这一内容是办案秘书在送达环节的重要参考,毕竟申请人会比仲裁机构更加清楚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如能有效引导仲裁机构选取准确的地址,则有事半功倍之效。




其次,当实际送达客观难以实现,即将启动拟制送达前,当事人或代理人务必主动进行合理查询。


通常情况下,合理查询范围应当包括被申请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除了查询企业的公示地址(工商登记地址、企业官网地址等)和调取自然人的户籍地址外,也务必要留意合同中是否存在约定地址,以及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是否获知过对方地址。


此处需要提醒相关主体的是,在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合理查询义务的承担主体是仲裁申请人而非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承担的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责任。


关于这一点,前文[(2020)沪74民特43号]案例中法院已有阐释。同时,在[(2021)京04民特142号] 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亦指出“仲裁法与仲工商裁规则等规范均未规定仲裁院在认定当事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时应当自行调查核实”。


倘若申请人不主动查询和提供被申请人的地址,则需要自行承担因被申请人地址不明而导致的程序迟延、送达不能甚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风险和后果。毕竟是自己的事,还是自己多上点心。


图片来自网络




就北京仲裁委员会而言,仲裁秘书在进行公证送达之前,会请申请人方填写“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确认函”,以提醒申请人方再次进行查询、核实,并使申请人方知晓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长期以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都是最常被当事人主张,也是最常被法院用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


以2020年为例,全国法院因违反法定程序事由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占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总数的比例接近50%,因该事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更是超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送达若有瑕疵,很可能导致整个仲裁程序中的全部努力功亏一篑。


因此,尽管送达是诸多案件中非常突出的耗时环节,仍然建登记议仲裁当事人及代理人慎之又慎地对待送达程序,做好送达的基础工作,理解并配合仲裁机构的送达流程,以保障日后实体权益的顺利实现。








与我们对话:13801286785
zhou_junwu@jtnfa.com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周俊武律师所获荣誉包括:


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亚太法律指南》“传媒与娱乐”领域上榜律师(2020&2021)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领先律师榜单“媒体及娱乐”领域卓越律师(2022)


LEGAL信息BAND中国体育娱乐领域领先律师(2014-2021)


首届文化娱乐法治评选“杰出娱乐法律师”(2020)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登记2019)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TMT律师(2019)


《商法》推荐的娱乐及体育领域卓越律师团队(2016)


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2013)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