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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纳税申报平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办税平台)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39-41栏次(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3-25栏次(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增加附加税费栏次,实现了“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2)相关政策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当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可享受以上政策。


(3)计算过程


1)7月应缴纳增值税=20000×1%=200元


2)7月增值税免税额=110000×1%=1100元


3)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3%-1%)=400元


4)7月应缴纳城建税=200×1%×50%=1元


5)7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00×3%×50%=3元


6)7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00×2%×50%=2元


7)7月应缴纳税费合计=200 1 3 2=206元


(4)申报流程


1)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万元填入1、2栏次,普通发票11万元对应的免征销售额填入10栏,专票3%减按1%缴纳涉及的应纳税额减征额400元填入16栏,小微企业免税额3300元填入18栏,该项免税额无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主表点击保存。


3)该纳税人享受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勾选“0001011608”减免性质代码,并填列相关信息。



4)在附列资料二中,相关计税依据等数据会自动带入相关栏次,核实后,点击保存。



5)重新打开主表,附加税费会在附表二中提取并自动填列23-25栏次,再次点击保存。



6)确认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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