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案件
二、案例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28岁;安岳县岳阳镇周浦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营业场所:招标编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经核实,2010年3月25日,当事人周某某向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买“青岛牌纯生化”啤酒3392支,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当事人买回这批啤酒后的,以每瓶20元的价格在安案例分析岳县销售了1000瓶啤酒,获得销售金额人民币。经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投诉,我局调查发现,这批啤酒实际品牌名称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包装侵权案装潢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这批啤酒时,使用的瓶子是最新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青岛”英文注册后商标的专用瓶,典型商品名称以“青岛牌纯生命”为名,在瓶标和外包装盒上乱用。瓶体和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标志和图案与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实施啤酒纯生”图案相商标法似,注册商标商标为。由青岛啤后酒有限公司注册,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时宣称该啤酒为“青岛牌纯生啤酒”,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以为该批啤酒为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款第最新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侵犯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商商标标“青岛”和英文商标“青岛啤酒”的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甲方周某某销的售啤酒侵犯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权案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案例分析权的商品”,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四.个案分析
此案的成功调查得到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的实施高度评价,取得商标法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案调查具有典型意义,典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性质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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