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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法培训讲义(商标基础知识培训)


越来越临近考试了,很多同学在问我如何备考,我自己总结了几点内容:


1.时间管理包括复习备考的时间统筹安排,可以细致到几点吃饭、几点上班、几点看书、几点休息。


2.资料管理包括经济师考试教材整理,备考学习工具管理运用,除了教材、讲义、大纲、笔记、题库、真题等都是复习资料。希赛A商标法PP里面的题库也是很好的刷题工具,线上学习工具能很好的解决时间不规律的考生。


3.眼口手管理便是多看、多做、多念,理解性掌握,不要做死记硬背的烂操作。


在第2点里面提到的笔记,老师培训给大家整理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让我们一起学习起来,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其他法律制度


   考点一: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客体




受专利法保护


不受专利法保护


发明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物质


实用新型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外观设计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新颖性




实用性




富有基础知识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人身权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专利财产权


独占实施权


 


实施许可权


 


转让权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标示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放弃权


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2)在职务发明中,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义务。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1)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考点二: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项目


内容


商标注册的原则


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强制注册的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2.商标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商标不含《商标法》明确禁止使用商标法的图形和文字,如同外国或者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文字等




注册的方法


一份申请多个类别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两种情况(外国第一次、展览会首次使用):“6个月内”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


具体内容


专用权


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


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向商标局提出


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使用许可权


 


标示权


 




  考点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础知识一)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0年、两次):




  (1)协商订立




  (2)法定强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得享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关键词: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讲义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欺诈或胁迫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刑事责任)


2.非过错性解除(3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经济性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



  【注】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最新非过错性解除: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考点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依法求偿权: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求偿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内容: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和精神)、财产损害赔偿(直接损失和既得利益的损失)。




  (二)经营者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餐厅、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的经营者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告知、经营者应承担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经营者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考点五: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1.经营者最新达成垄断协议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价格、数量、市场、技术设备和产品、抵制交易)




3.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固定第三人转售价格、限定第三人转售最低价)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行为包括:




1.不公平高价销售和低价购买




2讲义.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行为、搭售商品和附加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差别对待)




经营者集中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妨碍、限制、排斥、强制




  考点六: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目的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 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实施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暗中、账外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商标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6.诋毁商誉行为




7.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点七: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概念: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培训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商标: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生产者免责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2.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


伤害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残疾


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赔偿金、其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


丧葬费、赔偿金、其抚养人生活费


财产损失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其他法律制度的高频高点,同学们的觉得理解难度大不大呢,如果想要更好的方便记忆的方式,就来听希赛网经济师的直播课吧!7月2号将是我们的首课,我在希赛等着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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