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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




3月1日快要到了,这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哦,因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在3月1日开始啦。


从税务总局的层面,针对律师个税的政策文件仅有两个,分别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简称149号文)和《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简称53号公告),其中53号公告对149号文的一些标准和口径进行了修改,但是,这些修改在2015年12月31日就已经停止执行,也就是说,这些口径重新回归到149号文的标准。


从目前律师的从业情况看,在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律师可以分为两类细分群体——合伙人律师和雇员律师,两个细分群体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并不一样。




一、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顾名思义,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出资人。其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是事务所的经营所得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应分得的部分。根据合伙企业的相关所得税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先分后税”的方法,把年度经营所得按规定分配给合伙人后,个人合伙人以“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无论事务所是否实际分配了所得,都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49号文第一条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新个税法实施后,修改为“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149号文第二条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149号文第五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5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53号公告第四条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53号公告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解释


上面一大堆的政策文件条款,其实就几个重点:


1.合伙人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


2.事务所的经营所得计算方法,参照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计算事务所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从事务所支取的工资不得作为事务所的工资薪金支出扣手机除;


4.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办案支出不得作为事务所的费用列支(这个是对律师事务所计算年度经营所得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律师的办案支出由该雇员律师个人承担,不作为事务所的经营支出,这有点类似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的展业成本的规定);


5.合伙人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下载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在申报经营所得时据实扣除(这个规定,对于合伙人律师来说,小编的理解是合伙人在分得经营所得后,申报时再扣除,不是在事务所计算经营所得的层面进行扣除的,但这仅是个人的理解);


6.合伙人律师如果纳税年度内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则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至于事务所计算经营所得的详细过程,小编就不在这里赘述了,有兴趣了解的朋友可以参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对事务所计算经营所得的特殊规定进行研究。另外,事务所的成本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凭据作为扣除凭证,曾经在53号公告特许的,在没有合法有效凭据下可以按一定标准限额扣除的规定,在2016年1月1日起失效,且未见有延续的政策。




二、雇员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包括授薪律师和非授薪律师。


授薪律师,是指雇员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构成里面,包含了固定的基本薪酬和按比例分成的收入。


非授薪律师,是指雇员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仅包含按比例分成的收入,而没有固定的基本薪酬。


在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上述两类雇员律师,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受雇于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税。


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时,除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一般可扣除的项目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可以扣除。


法条速递


149号文第五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3号公告第四条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解释


雇员律师在计算综合所得个税时,可以进行扣除的项目归纳如下:


1.定额减除费用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限额标准以内办案支出,标准由各地税务局,在律师分成收入的30%比例以内确定(这是针对雇员律师综合所得的特个人所得税殊规定,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的展业成本的规定类似);


3.雇员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




举个栗子


例 缘莱是你律师事务所,是由小缘和其他三名律师合伙发起成立的,其中小缘占出资比例20%,合伙协议约定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2019年,事务所会计账上反映全年利润为200万元,其中列支了其他三名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30万元,另外承担了雇员律师部分办理案件支出费用5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小缘在2019年度按照律协规定参加了业务培训,费用3万元,由小缘个人承担。小缘2019年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小缘2019年度没有其他类型的所得。


小芳是事务所的一名雇员律师,是授薪律师,2019年取得固定薪酬5万元,另外根据收入分成办法取得分成收入30万元,在2019年度按照律协规定参加了业务培训,费用3万元,由小芳个人承担。木水2019年度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app小芳2019年度没有其他类型的所得。


事务所所在地规定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为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允许扣除。


问,在汇算清缴时,小缘和小芳怎样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


  • 对小缘:

小缘是合伙人律师,按从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所得,以“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第一步,计算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


事务所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得列支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30万元,以及雇员律师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50万元,即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200 30 50=280万元。


第二步,计算小缘应分得的份额


小缘应分得的份额=280*20%=56万元。


第三步,计算小缘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小缘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6-3(律协培训费)-6(定额减除费用)-3(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3.6(专项附加扣除)=40.4万元;


小缘全年应纳个税=40.4*30%-4.05=8.07万元。


小缘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8.07-已预扣预缴的个税。


  • 对小芳:

小芳是雇员律师,其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计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小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 30-30*30%(办理案件个支出)-3(律协培训费)-6(定额减除费用)-2(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3.6(专项附加扣除)=11.4万元;


小芳全年应纳个税=11.4*10%-0.252=0.888万元。


小芳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0.888-已预扣预缴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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