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支付结算办法的票据是什么(支付结算及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初级经济法 || 考点精讲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3.3 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




票据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 背书的种类







提个醒


(1)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确立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前者确立的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后者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票据权利人仍然是背书人。


(2)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 背书记载事项







3. 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票据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经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 背书特别规定







提个醒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分析君


关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背书的转让效力分析。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转让,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为了防止票据转让流通环节过多,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要增加偿还金额。(出票人禁止转让背书,再次转让无效)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禁止转让背书,再次转让有效)







(三)承兑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1. 适用范围


票据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分析君


为什么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承兑是付款人对汇票到期付款的一种“承诺”。更准确地来说,承兑仅适用于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票、本票)无须提示承兑。商业汇票(除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只有经过承兑,才能确定付款人,并以此向其提示付款;即期票据出票时就能确定付款人并直接可以请求付款,所以不需要承兑。


注:实际业务中很少有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提个醒


题目中未说明商业汇票的类型,均视为需要承兑的商业汇票,即不考虑上述分析中说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如判断题干表述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应视为表述正确。




2. 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 程序







(四)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 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票据保证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票据保证有效。




2. 责任


(1)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 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 记载事项










神总结


(1)未记载各种日期的效力总结







(2)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效力总结







3.3.4 票据追索 ★★☆




1.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这两种情形。


(1)票据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票据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 票据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票据追索的内容


(1)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③持票人若取得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证明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2)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②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法定地址或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5. 票据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栗子


通关公司 2019 年 8 月 1 日从科创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开具一张北京农商行转账支票,金额 10 万元;科创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四达公司,用以抵销之前所欠的货款 10 万元。四达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持该支票到北京农商行要求其付款,北京农商行以印鉴不清为由退票并拒绝付款。四达公司将银行退票事由告知科创公司,并要求科创公司立即偿还 10 万元。科创公司还款后拿回支票,告知通关公司银行拒绝付款,要求通关公司付清货款 10 万元。试分析四达公司要求银行付款是否符合规定,科创公司要求通关公司付清货款是否符合规定。




分析    


(1)支票持票人有向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本例中,四达公司是支票的持票人,北京农商行为付款人,因此,四达公司有权利要求北京农商行付款。


(2)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本例中,科创公司为被追索人,已经按照规定向追索人清偿款项 10 万元,因此可以向通关公司(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要求其付清货款。







3.3.5 银行汇票 ★★☆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 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涨知识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


第一联:卡片联,为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


第二联:银行汇票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


第三联:解讫通知联,和银行汇票联一起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


第四联:多余款通知联,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二)出票




1. 申请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申请人或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 签发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即第二联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


(2)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3. 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提个醒


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三)实际结算金额的填写




1.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2.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个醒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分析君


实际生活中,银行汇票上出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大多数是一致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差异。


采购员外出采购,由于还未确定最终收购金额,就只带了一张 10 万元的银行汇票,因采购谈判异常顺利,成交价只有 8 万元,所以,采购员可以在这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处填写 8 万元,多余金额处填写 2 万元,最终银行结算时,只会支付 8 万元,剩余 2 万元自动退还账上。




(四)背书




1.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五)提示付款







(六)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向出票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汇票丧失时,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