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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征收核定范围如何厘清(怎么看印花税是不是核定征收)




01、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核定?

答: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02、目前我市印花税是如何核定征收的?

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03、厦税公告2018年第27号文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答:主要调整了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


(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


(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


(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


04、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若包含多种业务的,应如何判断适用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05、根据厦府[2019]10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暂按下限15%执行,是指对所有外贸业务的购销合同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吗?

答:当然不是。首先,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问题1中列举的情形,并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次必须是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纳税人,才能适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所有的外贸企业哦。


06、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应如何判定?

答:是否以外贸为主营业务的标准,可以其外贸业务(含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是否占50%以上为判断依据:


(1)进出口总额占购销总额50%以上;


(2)出口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


(3)进口额占总购入额50%以上。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其中一个即可。


07、对购销合同核定后,纳税人是按照收入计算计税依据吗?

答: 不对,购销合同核定后,其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也就是应该按购入和销售金额的合计数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核定比例计算计税依据。


08、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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