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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足额缴纳社保”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什么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即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社保足额缴费是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仲裁

那么员工可否因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呢?

王女士2014年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超过当地区职工缴纳社保的平均工资的60%),但用人单位按照统筹的60%为其缴纳社保,后王女士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公司指出,劳动合同法列举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包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情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未依法缴纳”和“未足额缴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概念。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利益相关人的王女士应当于2014年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结合本案其以“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本案中,公司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未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王女士于2014年入职公司后,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在劳动者离职前亦未进行补缴,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职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应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所有从离职之日起,未超过1年提出申诉未超过仲裁时效。

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明确规定未足额缴纳保险该如何处理。

大部分地区的裁判思路是将未足额缴纳保险的行为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具体的认定上,不同地区的认定的范围不同。比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数上出现分歧,部分地区则认为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的情形,认为需要由劳动者先行向社保管理部门主张权利,在社保部门的监察后,用人单位依然不按规定缴纳的,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现实社会中,很多企业因效益不是很好或者节省支出费用,确实存在拖欠、少交甚至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劳动者可通过相关部门举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通过社保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赔偿

所以,为了减少或者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在入职的时候最好第一时间查明,从而减少事态发展时间过长所带来的法律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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