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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社保属违法行为 依法参保很重要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钟鸿冰

入职试用期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了解到,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用工事实成立,用人单位需履行为员工参保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此外,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保,每月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来代替缴纳社保的,亦为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根据目前深圳执行的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都高于个人缴纳,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若员工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仅违法事实成立,且无法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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