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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增值税专票抵税(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多少)

物业公司代收电费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代收代付形式。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受供电公司委托代收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暂不征收增值税:一是持有相关代收协议,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二是代收电费时,将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但对另外收取手续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代收代付电费做往来款处理,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电费并结算手续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银行存款


二、转售电形式,即供电公司统一将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同一般销售货物处理一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以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或应收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与供电公司结算电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在实务中,电表报装有的可能不是物业公司,比如报装单位是房地产公司,一般情况下,供电公司是不会直接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这种情况下,就再次形成转售电,需要房地产公司向物业公司开具专票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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