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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游艇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规定,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规定,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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