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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劳动保障网(天津市塘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1年12月毕业分配到天津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处工作,在1992年年底至1995年5月及之后,王某没有在岗工作,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1995年5月12日,运输公司召开会议作出对王某除名的决定,并将王某档案转移到了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7年运输公司并入天津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散货公司”)。


2013年12月21日,散货公司为王某出具了《工龄审定表》,单位审核意见一栏显示,王某截止1995年5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为13年6月个月,在公司工龄合计14年,自1981年12月至1995年5月。该期间王某与散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2月25日,王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散货公司为其办理1981年12月至1995年5月期间工龄审定确认手续。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王某之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


王某不服,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诉请要求的办理1981年12月至1995年5月期间工龄审定确认手续,具体是指要求散货公司填写《工龄审定表》,递交该表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视同缴纳的书面证明材料,至散货公司所在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社保中心备案,并要求散货公司将劳动局审定盖章后的表格放入王某档案,达到王某相对应1981年12月至1995年5月期间的可以视同社会保险已缴纳的结果。



裁判意见: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龄审定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审定工龄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条件,能否办理将对应年限审定为工龄或视同社保缴费年限,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并办理的,因此办理职工工龄审定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龄审定确认问题形成的纠纷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范畴,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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