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属于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必要数据之一。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部分)填报说明: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3 4-5-6-7行≤0时,本行=0。
那么,“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如何计算呢?
三、“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部分)填报说明:
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从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年度预缴申报时,当预缴申报表第3 4-5-6-7行首次大于零时,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前一年度年度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2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的数额;
当年度以后的预缴期间,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将保持不变。
当年度结束并进行年度申报后,“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数额重新被确定。次年预缴阶段,当预缴申报表第3 4-5-6-7行首次大于零时,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系统自动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数额,周而复始。
四、弥补期限
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
五、弥补方法
在预缴阶段,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是根据前一年度的年度申报情况,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弥补,不允许纳税人自行填报。
如果预缴时前一年度的年度申报未申报,则无论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允许弥补的亏损,均不得在预缴时弥补。
【总结】
广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上述内容给你总结一下几点:
1、前一年度年报未报,当年预缴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直到前一年度年报申报完毕,预缴时才能弥补亏损;
2、采取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弥补亏损数额由系统自动提取填报,无需也不能手工填入。
3、对于存在允许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尽早完成前一年度的年度申报,以便预缴时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因不能及时弥补亏损,造成资金不必要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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