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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研究(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关于金融领域相关条法的修订,经常出现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中。


周振海建议,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限制,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综合经营。


他在提案中表示,随着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现行《商业银行法》已经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


对此,他认为,应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的定义,明确村镇银行、社区银行、互联网银行等商业银行法律地位,并为新型银行类型预留制度空间;明确将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完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在监管方面,周振海提出,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包括: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促进银行业结构性调整。参照国际银行业监管经验,综合考量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水平、监管指标状况和风险防范制度等因素,将商业银行区分为不同级别牌照的银行。在分类持牌制度基础上,按照功能定位、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综合设计银行分类标准,在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下,根据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差别化监管要求,建立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另外,周振海还建议,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将《商业银行法》“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完善商业银行法律责任条款,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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