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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filetype:pdf)









3·15消费者权益日




张某因办理信用卡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没想到竟有一期逾期还贷记录。张某这才想起来,几年前他曾出卖过一套按揭贷款房屋,因为当时房屋无产权证,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要求顶名还贷。张某就自己信用损失与买家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纸诉状将买家诉至路北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张某、李某经唐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张某将唐山市路北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55万元,李某知晓交易房屋暂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李某支付首付款后承担剩余每月还款利息及本金,李某于每月20日前还银行贷款。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成交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居间费给对方,同时所缴纳房款退回。若李某逾期还款,导致张某不良信用记录,视为李某违约。


张某将房屋、偿还贷款银行卡及其他相关手续交付给李某,并将扣款提醒手机号变更为李某手机号,扣款日为每月22日。张某支付居间费。李某于2017年1月开始偿还银行贷款,其中2019年8月,李某于本月24日还款,逾期还款两天,其他时间李某均按期还款。


张某提交的2021年12月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非循环贷账户有一期逾期记录,另张某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短信通知,通知上写明申请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未通过审核。现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了李某还款日期,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导致卖方不良信用记录视为违约行为,本案中,李某亦认可有一期逾期还款两天,故李某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成交价格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居间费,但综合分析合同条款,本约定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交易无法进行,而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所以不应适用该条约定。法院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损失1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均表示对判决比较满意,并已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后语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应结合非违约方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从实际损失上看,张某提出其损失为信用卡未通过,但张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信用逾期记录导致信用卡未通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从合同履行上看,李某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偿还贷款,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交易亦顺利进行,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从当事人过错程度看,李某仅有一期逾期,而且逾期两天李某即偿还,表明李某并非主观故意。但考虑李某确实存在逾期还款行为,给张某的个人信用报告带来了不良影响,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李某赔偿张某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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