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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增值税和城建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不需要计入收回委托加工)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 年 5 月 1 日前)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考点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2016 年 5 月 1 日前)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 年 5 月 1 日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注意】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考点二】税率(★★)


(一)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 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 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 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 1%税率。


(二)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纳税地点也是在受托方所在地);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


适用税率执行。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是个人,这时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因此城建 税的缴纳也是在委托方所在地。


【例题 2-单选题】甲生产企业地处市区,2015 年 8 月实际缴纳增值税 28 万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 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乙企业代收消费税 15 万元。甲企业应缴纳(含被代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A.1.96 B.0.75 C.2.71 D.1.31


【答案】C


【解析】甲企业应缴纳(含被代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5×5%=2.71(万元)。


【考点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 年 5 月 1 日前)之和。 城建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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