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家被今天案例中的当事人气死了,好气,胡搅蛮缠,无理取闹,TM真的是无赖。
今天解读保险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解读:这条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的禁止性规定。
先来讲个法律常识,或者说是保险常识吧,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啥是代位求偿权?
比如张三把你车撞了,保险公司赔偿了你车辆的损失,然后保险公司就代位取得了向张三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代位求偿权。
那为啥财险能用,人身险就不能?
因为财险的保险标的是可以确认的,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是无法确定具体的价值的,更关键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也是无法转移的,难道保险公司赔偿了保险金之后就取得了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显然不可以。所以,人身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好了,法条很简单,把原理做好解读就可以了。接下来,洒家把这个气死人的案例拉出来遛遛。
林某,金华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某、欧某,金华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在学校操场上,张某和欧某在跑步时,由于欧某推了张某,导致张某撞向了正在正常行走的林某,张某和林某双双倒地。结果导致林某左侧股骨颈骨折,十级伤残。
为此,林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由于林某是农村户口,家庭困难,林某的母亲还向学校借款1万元用于治疗。
最终,经鉴定,林某手术护理期为90-150天,营养期为90-180天。
在要求赔偿无果后,林某将学校、张某、欧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5万元。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学校由于操场不合格,且没有很好地担负管理职责,承担责任的30%,张某和欧某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将人撞倒,各负担35%的责任。
按理说,撞倒了人,就赔呗,一审判的也没问题,按照判决来执行就好了。
要执行就没有保险法46条啥事了,让我们继续这个故事。
张某、欧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金华小学全部负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这样的:
1、一审判决程序有问题,开庭不通知,不给反驳机会;
2、金华小学和林某串通,骗取保险金,从监控看,林某本来就是瘸着的,学校把这段删掉了。
结果,二审法院直接打脸,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已送达了诉讼材料,张某、欧某父母拒绝签收,并且到庭发表了质证意见,不存在开庭不通知的情况;同时,对于诈骗保险金的问题,张某和詹某的父母无法提供林某之前腿部就是瘸着的证据,监控录像也证明是正常行走被撞倒,病历也显示是在事发当日骨折接受治疗。
所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我直接上头了,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都没这个离谱。为了不赔找这种理由,不是泼妇吵架吗?无中生有玩得贼溜啊!明明到法庭参加质证了,一转眼说没收到开庭通知,还能这么操作的吗?还诬陷人家本来就瘸,学校和林某骗保,这是在写小说吗?绝了,真的绝了,这不是无赖的话,无赖都不同意!
是不是到这就结束了?自然没有,咱要普及的保险法第46条还没出来呢,狗血还得继续撒。
二审维持原判,这两家还不消停,又向高院提起了再审,再审的理由变成了以下几个:
1、视频伪造,并且鉴定中心的鉴定时机不合适;
2、张某书写的《事情发生经过》存在被老师胁迫、利诱的可能;
3、林某被撞之前就跛脚走路,碰撞只是撞倒旧伤;
4、林某是主动撞张某的;
5、金华小学老师在看到林某摔倒之后,冒然抱起林某,导致伤情加重;
6、林某有购买保险,财产保险的受益人不能就同一保险事故获得重复赔偿,应该扣减保险的赔偿。
看到这里,我已经彻底无语了,家长扯淡,连代理律师也这么扯淡的吗?提交这种上诉理由,司法考试是自己考过的吗?还有,这明明的人身险,整出财产险的相关规定,是几个意思啊...财产险和人身险总不至于分不清吧...
真的无力吐槽了,看了这么多法律判决书,这个真的是看得我尴尬症都犯了。
高院也不含糊。直接给出了判定:
1、视频伪造、鉴定中心时机不合适、视频伪造、主动撞张某等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最终,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实在说不上皆大欢喜,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却经过了二审、再审,对于受害人来说,何尝不是一次又一次的伤害!
买保险,是为了保证风险来临的时候不受损失,而不是为了免除无赖的赔偿责任。
愿这个世界,多一些人有保险,少一些人是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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