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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付款后开票是否安全(到底是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

我们在日常的商业交往中,一般是卖方先向买方交付货物、卖方开具发票后再收款。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商业行为未完成也未收款,就先开发票的情况,这时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呢?这样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我们用案例来说下。


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销售。2020年11月30日,将自有办公用房(2017年5月购入,如是2016年5月1日前购入,增值税可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租赁给乙方使用,租金为每年13.08万元, 租赁期为2020年12月1日到2021年11月30日。甲方于11月30日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3.08万元给乙方。


一、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方 10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800


甲方12月份申报信息系统反映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之间发生12万元的差异,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方先开具发票时,租赁服务未发出,不符合上述第1、2、3点所列条件,此时确认收入和暂估结转成本的做法不合适。所以甲方应在分月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


比如2020年12月确认收入1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即:10万*0.001=100元。


四、房产税


按租金的12%交纳。


五、提前开具发票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如果付款方要求预开发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预开发票事宜约定清楚,写明先开发票再付款。


二、合同中也应约定款项支付的方式(建议是银行转账,约定收款银行账号)。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法院会审查付款方式是否有转账记录和凭证,避免付款方以“已用现金支付”抗辩。


三、买卖合同中,普通发票可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证,因此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产生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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