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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简述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设计)

中国税制改革的前沿问题


一、增值税未来改革的前沿问题


(一)取消增值税的思考


福耀玻璃集团创始人、董事长曹德旺曾提出“像美国一样,把增值税取消,改成所得税,同时把所得税提高,赚钱了交税,没有赚钱就不用交税。”他认为很多小微企业长期以来无法发展壮大,增值税的存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使其很难和大企业做生意。反复一来形成恶性循环,将许多受到影响的小微企业扼杀在摇篮里。美国税收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美国没有增值税。对此,有一些学者的建议是“直接取消增值税”。中国增值税主要采用的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但企业的进项税额在很多情形下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二)进一步合并、简化税率档次


2019年4月1日以来,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6%调整至13%,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至9%,减税力度比以往更大。除了上述的取消增值税的观点,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推进税率由三档并两档并简化税制是增值税改革的另一种主流观点。对此,通过完善和优化而不是取消增值税,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纳税人获得感的备选方案。


(三)做好资管产品的征税问题


增值税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主要集中在办公楼租金、物业费、律师费、咨询费等,最主要的支出成本是资金成本,不能抵扣。对此,建议酌情考虑金融资产管理的特点,做好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四)完善增值税的立法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增值税现行三档税率(即本次政府工作报告后的6%、9%、13%)会继续减并至两档税率。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划,2019年至2020年,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逐渐统一到《增值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未来改革的前沿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及其改革完善,未来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人收入的认定


1.非现金交易行为——如家教收入、医生的非工资收入是否包括?


关于家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讲学等活动取得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只有通过正规的家教中介教育机构,发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家教兼职行为的,由于信息的隐蔽性、现金交易,目前难以监管。相关规定也未明确征管和处罚规定。


2.发红包、网络交易等是否属于个人收入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3)不包括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因而,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若带有中奖性质,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的红包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现实经济中,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存在通过红包结算的行为。目前由于海量信息和金额的大小不一,目前还难以进行有效征管。


(二)个人收入的信息统一


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的困难之处是其征管能力能否与之匹配,能否很好地掌握个人收入信息。为了强化征管,将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到实处,建议未来的《税收征管法》增加条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意味着: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正式实施,税务部门将可以逐渐全面掌握个人相关信息,尤其是银行账户信息。


但是这些方面的信息,往往面临使用人和所有人信息分离的问题,譬如房产信息的;此外,存在前面所述的,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各种现金收入、隐性收入的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问题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入了包含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以及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反避税规则。引入反避税条款对促进个人所得税公平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同时将一些不当的避税行为进行遏制,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完整征管。


未来在具体操作中,强化中国涉外反避税的制度完善还包括:在法律层面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匹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规则、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建立负责的内设机构或是科室)、加快对境外纳税人信息的披露机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协作、完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服务。


最后,对于反避税的问题,不应局限于涉外的交易行为,应涵盖境内人员的避税管理。未来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税制细则应针对境内企业高管人员,明确收入的范围,对于公司支出与个人支出行为进行登记、分类和对照核对,避免公私混用情形下的避税问题。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本质上看,电子商务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本质仍然是商业贸易活动,与传统的贸易活动相比,电子商务在征税方面并不具有豁免的权力。为了保持税收中性,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已经形成规模化效应。我们认为,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并不会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便捷的优势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电子商务贸易。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则会导致税收流失。但电子商务的跨地域化、无纸化、信息化的特点导致原有的征税模式难以适用,目前税收征管主体又缺乏应对的制度措施和技术手段,从而容易出现税收征管的真空。


(三)电子商务征税困境的解决


  第一,加强税务部门对网络交易主体的信息拥有


  第二,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交流


  第三,加强机构建设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利用信息化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第五,建立个体电子申报与交易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


四、房(地)产税改革与完善


  房(地)产税是对房产交易、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收,房产税是针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税源的非流动性、税收收入的成长性、课税的直接受益性、对地方的强依附性等特点。


(一)房(地)产税功能定位的理论依据


  基于公共经济学视角,房(地)产税能够为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提供资金支持,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


(二)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


    1.筹集财政收入——首要功能


    2.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辅助功能  


(三)房(地)产税的发展方向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房地产税改革做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的有关规定,为税制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的研究提出了新命题。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房地产税的提出,使得房产税与地产税由原来的两个税种,变成了一个税种中的两个税目。房地产税的政策动向引人注目。


 未来明确房产税的专款专用的预算池——用于辖区的公共服务,是立法论证的前提,也是提高税收遵从的财政制度基础。


五、环境保护税


(一)现状


  2018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的征税范围涵盖《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采用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法》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税务部分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保部门对纳税企业污染排放进行检测管理,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环境相关数据,税务部门向环保部门提供纳税相关信息。


(二)环保税的完善


  1.征税范围的扩充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与排污费类似,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料污染物和噪声四大类。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环境税征税范围仍然较小。以荷兰为例,荷兰是征收环保税比较成功的国家。荷兰环保税税目众多,包括噪声税、垃圾税、燃料税、钓鱼税等,其中将居民生活垃圾同样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


  从长远来看,环保税不仅局限于规范企业环保行为,还应当扩大征税范围,将居民生活污染纳入征收,对居民保护环境进行政策上的引导。


  2.税率的调整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与排污费类似,税额较小,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在未来,环保税的税率应当根据环境状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规范企业环保行为。


  3.针对居民污染物排放的规制和征税


  环境保护税对居民污染物的排放也应当纳入征税范围。居民生活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同样对环境产生较大的污染。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尚未把居民污染物排放纳入征税范围,从长远来看,环境保护税应当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人们保护环境、分类垃圾、节约资源、净化卫生,因此,应把居民污染物排放纳入税征税范围。


  4.减免税规定


目前,现有的减免税规定主要限于对农业生产、机动车以及污染综合处理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如果在未来环保税征税范围扩大,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税的发展要求。因此,新的优惠措施(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鼓励污染综合处理等)应当出台。


六、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问题


(一)大区征管机构的设置——跨区税务局


1.如长三角税务局、港珠澳税务局的设立


中国主管税务局的划分通常是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该管理模式意味着如果公司想要在同一个城市将公司注册地址从一个行政区搬到另外一个行政区域,需要变更主管税务局。需要从现有的主管税务局注销,然后到新的主管税务局登记。该种管理模式十分复杂和消耗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的时间。目前,北京、青岛等多处地方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电子税务局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功能。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服务指南》,为开展大湾区科技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宣讲与解读。


在税收体制完善方面,为进一步促进大湾区等地区的统筹发展,可以考虑设置大区税制机构——港珠澳税务局。因为利用区域性的税务机构,可以简化纳税人办事程序、畅通信息沟通。


其他区域性的税收机构可以考虑设立:长三角税务局、成渝经济区税务局、黄海经济区税务局等等,以区域代替行政制设置,促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和经济行为的便利化。


(二)税务机构与财政部的合署办公机构


1.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合署办公机构


建立由顶层设计牵引、共同部门参与的合署机构,是未来税务机构改革的重点。财政部税费政策的制定应该与税务局总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共同工作的合署办公室。这一办公室的职能是:(1)统一对同一税费经济行为的政策口径;(2)共同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3)通过部门的信息沟通、联通机构,形成有效的政策协调和合力。省级及至县级的机构依次递推设立。


2.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与财政部的司局合署办公机构


在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合署的基础上,对于关税和涉外税费的征管,建议成立包括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与财政部司局的合署办公机构。这一合署办公机构包括:(1)统一对外关税政策的口径,形成针对外部贸易情况改变的迅速反应机制;(2)解决涉外税收管理中的特殊问题,制定共同应对的政策措施;(3)构建“走出去”企业的综合涉外税收的服务和治理机制。省级及至县级的机构依次递推设立。


(三)从“橄榄型”的人员机构配置转为“哑铃型”


目前,中国的税务机构存在顶层机构人员不足的突出问题。对于总局而言,存在“政策制定研究人员不足、税收分析中定量评估人员严重不足、政策协调与征管信息沟通人员不足”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一线基层征管人员(税务所)严重不足的问题。对此,中国目前的税务机构呈现出明显的“橄榄型”状态——两头人员不足、中间省、市、县税务机构臃肿的问题。


未来,借鉴美国国内收入署,建议增加两头的人员——增加总局人员的配备、增加基层税务所人员的配备,削减省、市、县税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形成“哑铃型”的人员机构配置是中国未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趋势。(转引自朱军、吴健《中国税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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