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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认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规定


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上述规定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涵义进行确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规定不能设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不能设定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 各个税种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范围不一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由各个税种规定,每个税种所规定的纳税人范围并不一致,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也不一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3.其他税种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金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委托代理人的涵义及责任


委托代理人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1.委托代理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有委托代理协议,是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


在民事领域,如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情况,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双方约定一致,承诺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需要认定违法行为是由当事人实施的。


2.民事责任存在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都不能追究违法主体之外其他人的连带责任,因为这是株连,为法治所不允许。


3.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1)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依照法律规定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话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由此可见,委托人与代理人所签的委托代理协议,其中所涉及违反法律的部分行为是无效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即使双方约定代理,仍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委托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4.委托人与代理人发生纠纷是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具体地讲,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六大类,其中第一大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财产关系案件,是指因财产权利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争议。如买卖、租赁、合同、侵犯财产权、借贷、离婚案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案件。


不能把纳税主体和负税主体税款承担混为一谈。


纳税主体的确定是税法,任何人不能通过合约改变,税务机关也无权任意调整, 税务机关只能依照税法规定确定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税款承担可以通过合约与纳税主体分离,这是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但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转移负担的民事约定不能影响和改变依照税法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主体是不能以任何形式改变。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以合同约定税款承担是属于契约意志自由,但是税务机关依法追究的仍是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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