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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2017年士官选岗(2018年泰安转业士官选岗结果公示)


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保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精准化,拟在全市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采集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采集对象 包括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优抚政策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优抚政策的对象。


三、采集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志愿兵、士官、义务兵、无军籍职工)、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四、采集方法

(一)采集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于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


(二)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和人武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采集地点。各县(市、区)在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


五、申报材料

采集对象需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由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等对象提供);


(四)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由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五)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三属”非持证人的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出具证明。);


(六)立功受奖证件(包括:八一勋章、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


(七)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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