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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机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农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资金扶持方向】











合作社在这些方向上可以获得资金扶持:


1.一般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开展标准化生产与认证和专业化服务;实施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


3.建设烘干仓储、保险冷藏设施、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4.开展电子商务等合作社营销业态创新;


5.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6.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注:每个合作社扶持资金30万元左右。


【税收方向的优惠】




一、增值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畜、母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预防,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4.储备粮油、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3.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4.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于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位5年。


三、其他税收方面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5.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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