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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老办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其中,


A表示2014年9月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M表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表示2014年9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表示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表示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2015 ≤ n ≤ N,G2014=0,


N表示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2015 ≤ N ≤ 2024。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如果这样计算,就必须知道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自己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2014年及以后必要各年的职工工资增长率。其中,有的参数不容易得到,有的参数不一定准确。可见,对于个人估算是不那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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