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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益所有人怎么填(信托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包括)

私人信托一般是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受益人也是私人信托中的重要角色。那么,谈到信托受益人,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信托中的分配条款,也就是规定谁将在什么时候得到什么,在全权信托中我们知道是由受托人来考虑向受益人作具体的分配安排。在我们平时为客户设立信托架构或者出具信托建议书之前,有关信托资产如何分配,什么时间分配,以及以什么方式分配给谁等问题,也是我们重点询问和沟通的板块。





谁可以成为私人信托的受益人?


其中的重点就在于受益人的身份能够被确定。




那如何确定信托受益人?也就是受益人的身份能够被识别到,通常我们可以直接在信托文件上写明受益人的名字及身份证件,张三李四(如果是机构、比如某公司、或者佛学会,则写明机构的名称)。当然,也可以对一些还没出生或暂时还没出现的人来做受益人安排,比如自己的子孙后代、自己未来的配偶或未来子孙的配偶等。这种情况下,设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提供一个确定受益人的方法或者对受益人进行具体描述,受益人也可能被描述为一个类别,如果受益人被描述为一个类别,我们也需要关注这个类别是否可以满足受益人能够被确定的要求。


举个例子,假如我们老板打算设立一个信托,信托受益人定义为在宽善家族办公室工作满5年的职工,虽然里面没有说具体人,但是这种表述的受益人范围在理论能够被确定,信托可以成立。


如果我们老板设立的这个信托的受益人,描述的为“曾经支持或帮助过”宽善家族办公室的人,这里的描述过于抽象,范围太大,无法界定出确定的受益人,信托无法成立。


另外,再次重申一下,在这里的能够被确定,并不是要求受益人在信托设立的时候就一定存在。即使这些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还不存在,但是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是能够确定的,信托还是可以成立。





常见的信托受益人有哪些?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实践中,设立家族信托时,常见的信托受益人有哪些?




(一)


设立人自己


我们在信托设立人的权利那部分讲过,信托设立人为使得自己能够继续获得信托财产收益,或者使得自己也享有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比如,天然对信托账簿的知情权;对违反信托契约的受托人进行起诉的权利等等),那许多信托设立人也会把自己设为信托受益人。


类比我国的家族信托,我国37号文要求信托设立人必须要为受益人,但是不能成为唯一的受益人。虽然一般离岸地没有这种限制,但是出于充分发挥信托架构资产隔离保护、税务筹划等功能,也不建议将设立人作为唯一受益人,其实从实操的角度来看,为了进一步实现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我们并不推荐设立人作为受益人。




(二)


设立人子女及子孙后代


除设立人自己外,将设立人子女及子孙后代作为受益人在家族信托中非常常见。设立人可以基于对后代的期许或引导,灵活设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实现家族物资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双向传承。


因为我国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国内的信托合同中,也会约定“根据本合同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及因此所获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性,为受益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以避免离婚时就一方从信托中获取的收益进行分割。




(三)


其他人士


目前我国家族信托受益人应为设立人的家庭成员,这样就对设立人希望安置的其他人员无法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实现。但海外家族信托对受益人无此种限制,设立人更能灵活的通过信托受益人的设置妥善安置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设立人朋友等人员。





信托受益人的分配安排




了解了谁可以成为信托受益人之后,那信托资产如何分配给信托受益人,每位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什么时候拿到多少信托收入或信托本金,是否可以直接将实物分配给受益人等问题,也是信托设立人需要重点考虑的。




(一)


固定利益分配


我们知道,海外信托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灵活性,在固定利益信托中,信托设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自由设定收益分配条款,也就是明确谁可以在什么时候可以得到什么。今天就定期生活保障分配及附条件的分配条款进行介绍。




1、定期生活保障分配


由于信托资金要进行相应的投资管理,不会一直在银行账户中等待分配,这就使得信托收益不能随时进行分配。但是基于保障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养老等需求,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定期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收益期间,可以由信托设立人根据家庭情况自行确定,不过市场上常见的为每半年或每一年分配一次。


这样即可保障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又能避免受益人一次性获得大量资金进行挥霍或为不良嗜好买单。




2、附条件分配


除定期分配收益外,附条件分配也是常见的分配方式之一,这个也是我们客户最常用的分配方式。


家族信托可以按照设立人的意愿,设置各种不同的条件才能进行分配,也就是当受益人满足了设立人设定的条件方能取得特定金额。对于后辈受益人,设立人可以在受益人生命中的重要时间点,进行相应的收益分配,同时,设立人也可以根据他的自身想法在分配条件中植入相应的家族价值观。


常见的附条件分配条款为:受益人年满多少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多少现金;受益人结婚时一次性领取婚嫁金;生育时一次性领取生育金;大学毕业时领取奖励金、创业时领取创业扶持金等。


附条件的分配,也具有对后代的激励和制约功能,能够对后辈受益人具有正向引导作用。在进行相关的分配条款或分配制度设计时,设立人应与信托架构师深入沟通,明确设立人意愿、对各受益人的预感程度或分配偏好等,以保证信托能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妥善照顾受益人,同时又能避免受益人的道德风险。




(二)


任意利益分配


不论上面的定期生活保障分配还是附条件的分配,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都知道谁将来会在何时收到多少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较确定且能够预见。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信托运行过程中当时所考虑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受益人忽然染上恶习、受益人财务状况恶化,负有大量债务或者当年度信托投资收益不佳而需要去分配信托本金(因为我们的许多客户要求在分配时是尽量用投资收益分配,而尽量先不动用本金)。


正是由于生活中存在很多无法预见的变化,赋予受托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合理应对设立人当初无法预见的变化,能够去保护信托财产的同时也真正的做到保护受益人,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比较常见的就是设立人给予受托人一定的客观标准来自由裁量决定什么时候以及如何分配信托利益。


体现在分配条款,为“受托人可以自由裁量决定向受益人分配受托人认为合适的部分信托财产收入和本金”。自由裁量信托(全权信托)受托人行使分配权利的时候,也须综合考量信托文件、当时信托资产的形式、是否有足够的流动性现金形式资产以供分配、各受益人的资产状况、信托意愿书以及是否必须经过保护人(设立人)同意等条件,并非由受托人依自身偏好确定。


另外,在进行信托收入或本金分配之前,也需要考虑相关受益人的税务身份所在地的税务要求以及信息申报要求。比如在CRS规则下,如果受益人为任意受益人,在他收到分配的年份才会进行信息申报和交换;如果受益人是固定受益人,他每年都会被进行信息的申报和交换。




(三)


对信托受益人的制约


实践中,信托受益人以及分配条款设计不仅要考虑正向激励或引导功能,同时也要考虑对受益人行为的制约功能,也就是禁止受益人做出特定行为,否则该受益人将被削减受益权比例或被取消受益人资格。


另外,为避免受益人的债权人对受益人有权取得的信托财产主张请求权,信托文件中,也可写明,如果受益人陷入可能对其财产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时或资不抵债时,则该受益人享有的固定信托利益终止,自动转为任意利益分配,由受托人自由裁量是否向其分配利益,以避免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资产被受益人的债权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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