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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审模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审报告)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第 1 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项目数量。


第 2 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 3加7加16加19加23加34 行金额。


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 4加5加6 行金额。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 4 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第 5 行“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 6 行“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第 8至15 行合计金额。


第 8 行“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第 9 行“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第 10 行“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第 11 行“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第 12 行“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第 13 行“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第 14 行“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第 15 行“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本行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 17加18 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第 17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第 18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第 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 20加21加22 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第 20 行“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第 21 行“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第 22 行“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


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 24至27 行合计金额。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第 24 行“1.新产品设计费”。


第 25 行“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第 26 行“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第 27 行“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填报第 29至33 行合计金额。


第 29 行“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第 30 行“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第 31 行“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第 32 行“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人员对应费用。


第 33 行“5.差旅费、会议费”: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


议费。


第 34 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该限额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 35 行“二、委托研发”:填报第 36加37加39 行金额。


第 36 行“(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 37 行“(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 38 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 39 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第 40 行“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填报第 2 行 加 第 36 行乘以百分之80 加 第 38行金额。


第 41 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第 42 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


第 43 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第 44 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第 45 行“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 41加43加44 行金额。


第 46 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第 47 行“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填报第 45减46行金额。


第 48 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第 49 行“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


料部分结转金额”。


第 50 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2020年百分之75,2021年会变成百分之百。


第 51 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第(47减48减49)行乘以第 50 行的金额,当第 47减48减49 行小于0 时,本行填报 0。


第 52 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第 47减48减49 行大于等于0 时,填报 0;当第 47减48减49行小于0 时,填报第 47减48减49 行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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