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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局股东决定书(股东会决议模板工商局)

上海宝山法院


张先生丢失身份证后竟然“摇身一变”,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0%股份,而丢失者的纳税信用等级评级居然成了D级别!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裁定解除对登记在被冒名申请人张先生名下股权的查封冻结,帮助其恢复信用等级评级。


冒名“被”登记,评级竟为D


2014年12月,张先生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丢失的身份证竟辗转到了天津,并在2015年11月被他人冒用,张先生“被”成为天津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纳税事务时被告知,由于其名下的天津某商贸公司已被吊销,且其纳税信用登记评定为D级,无法办理任何税务等工商业务。迷惑的张先生经查询发现了上述被冒名登记的事实,无奈开始维权。


2019年7月,张先生向天津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工商局于2015年11月24日核准工商变更所涉文件,包括《股东决定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无效。2020年7月,天津某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生效后,张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


去年12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就2015年11月24日天津某商贸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事作出《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


决定生效后,张先生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申请。今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张先生,由于该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纠正工商信息。


法院裁定解除冻结


原来,宝山法院去年12月立案受理申请保全人深圳某股权投资基金与被保全人张先生、苏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先生、苏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余万元。案件移送执行后,宝山法院向天津某法院发出委托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张先生持有的该商贸公司额度为30%的股权。


张先生认为,由于法院的查封,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工商信息修正,故于今年4月向宝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宝山法院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该商贸公司的股权冻结。


宝山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股权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判断。本案中,法院对张先生持有的天津某商贸公司30%额度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时,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张先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具有100%的股权,故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天津某法院作出的确认工商局于2015年11月24日核准工商变更所涉文件无效的生效判决以及天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异议人张先生对被冒名登记为天津某商贸公司的股东没有过错,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登记在异议人张先生名下的天津某商贸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该裁定于今年5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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