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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普票几个点的税(家具发票一般几个点)




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









这14种发票不能报销!






1、发票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①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② 发票业务适用税率开错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得报销。




③ 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 “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 收到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备注栏必须要填写,且收到发票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开票业务


备注栏具体要求,注意信息必须正确


提供建筑服务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发票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中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销售不动产

一般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税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⑤ 发票附有清单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2、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点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① 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家具




②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的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③ 没有发生实际税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发票章不规范的发票




① 盖章错误、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② 印有几个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点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如下图。







4、收到第三方发票




接受第三方发票,例如向A公司采购货物,通过A公司介绍,接受B公司开具的发票。




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列发票,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抵扣。




5、成品油发票规定




① 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②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发票“单位”栏应选家具择“吨”或“升”,“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③ 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收到不合规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几个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普票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普票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的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一般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对企业开支的审核工作,是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判断能否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发票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企业税前扣除,应证明企业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仅仅靠一张发票显然不能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性,那么应附带哪些资料呢?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附件清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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