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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hkj商标注册第9类(garden商标注册第41类)

关于第30749184号“基恒康JH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2172号


申请人:浙江基恒41类康jbhkj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49184号“基恒康JH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商标注册,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8428号“商标注册佳恒科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9类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garden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41类构成使用在jbhkj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第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9类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30749184号“基恒康JHK第"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第16508428号“佳恒科garden汇及图"商标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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