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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率是多少)

城市发展的过程:一片荒芜、开始建房、卖房、交房(入住)、配套逐渐完善、建筑业配套成熟……这个阶段,只有新房可是以买,没有二手房可以买,叫做新房市场,专业术语叫做“增量房市场”。


配套完善之后,成熟片区再无新房或者仅有少量新房可卖,二手房进入买卖市场,叫做二手市场,专业术语叫做“存量房市场”!




大湾区四城齐调整,“抄作业”不改标点


9月以来,广东省至少四城下调了二手房交易个税至1%。此前的9月14日、9月16日,国家税务税率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中山市税务局、珠海市税务局先后发布了相同的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并自11月起实施。值得一提的是,肇庆、中山、珠海及惠州都同属大湾区城市。



粤港澳大湾区四惠州城先后调整个税(中山、肇庆、珠海、惠州),内容几乎如出一辙。


文中主要内容: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营业税住宅个税核定税率调整为1%(原本是2%)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非二手住宅个税核定税率调整为1是.5%(原本是2%)


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原本是6%)


通俗点讲:即以成交价300万的房源来举例,个税从2%调整至1%,一套普通住宅个税可以省下3万元;如果是非普通住宅,即商业公寓、办多少公楼、商铺等,个税从2%降至1.5%,能省下1.5万税费。


附全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惠州局关于调整


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建筑工程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税率一,公平二手房转让营业税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建筑业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建筑工程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公告》对《惠州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增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增5%。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后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适用本《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营业的执行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营改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这意味着四城政府不打压二手房交易,盘活二手市场,促进市场正向循环,带动人口流动/入;


也标志着四城半只脚踏入二手市场(存量房市场);这意味着四城的基本配套建设迈出了一个新台阶。


其次,对于惠州本身的二手房源成交量也会有所影响:“之前买房我可能要付4-6万的个税,现在买套房子只营改要付2-3万就可以了,税费节省了一小半”,就更愿意去买房!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


第一、当前各地二手房交易面临降温的压力,二手房个税政策调整,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二手房交易的成营业多少本,有助于二手房的流通。


第二、要防范中介等机构炒作此类政策,尤其是炒作房源和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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