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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增值税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1、未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起征点是否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未达季3处理0万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发生哪些变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的销售额防伪措施印制,具体如下: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会计处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处理使用。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怎么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销售额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增值税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起征点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会计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会计款。


4、纳税人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支出,个人所未达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增值税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会计处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纳税人发生了符合规定的大起征点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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