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1 专利法基础知识
从历年真题分析,本专题考点集中于对中国专利基本制度的考察,本部分重点掌握发条本身规定即可,不必对发条内涵、外延进行深究。
一、专利规范性法律文件
专利领域常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与专利纠纷有关的司法解释等。
对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的机关不同,有不同的法律阶位,具体如下: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员制定并修改的规范专利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属于法律。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以下简称为细则)、《专利代理条例》、《国防专利条例》等专利法律文件是由国务院制定、修改的,属于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代理人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是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利审查指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修改,属于部门规章。
(5)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二、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
1、先申请制
(1)先申请制与先发明制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是什么明创造申请专利,如果申请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原则来处理专利权授予的问题:
- 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谁获得专利权;
- 先发明原则,即谁先作出发明,谁获得专利权。
中国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美国很长一段时间采取的是先发明原则,但是随着美国专利法的修改,也放弃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
(2)中国先申请制的内容(《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
先申请制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 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申请都予以驳回。
(3)先申请制与申请日的确定结合的考点
在先申请制的考题中,往往将申请日确定的考点结合起来一起考察。专利的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给出的确认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日期。申请日是确定专利代理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何时办理后续程序的重要日期。在此,可先简单掌握申请日的确定:
- 在专利局受理窗口或者代办处面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 通过邮局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地方代办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通过速递公司快递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地方代办处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2、三资格考试种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意思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1)实质审查制
对于发明专利,我国采取的审查制度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发明专利受理后首先经过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进行首次公开。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3年以内提出实审请求,专利局启动实审程序,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代理人,才能对专利予以授权。
(2)初步审查制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采取“初步审查制”,专利局仅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和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即公告授予专利权。
在此需注意,“初步审查制”并非“登记制”。真题中出现“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登记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中国专利行政机关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概况
2019年中央资格考试机构改革后,《专利法》中所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除主管专利工作外,还主管商标工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专利局、商标局等单位。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职权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做出决定;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职权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权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应当事人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 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是什么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等其他专利纠纷。
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权中注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对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有权处理,对其他纠纷的职权均为“调解”。
3、专利代办处(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1节)
专利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派出部门,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目前的规定,专利代办处不能受理PCT专利申请,不能受理外观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
真题中出现“专利代办处可以受理所有的专利申请文件”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
四、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1、人民法院级别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按照级别从低到高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普通的民事案件第一审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专利纠纷涉及技术、经济、法律等综合问题,因此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有特殊性。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意思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真题中出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案件”这样笼统的说法是错误的。
3、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置知识产权法专利代理院,管辖所在市辖区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行政、民事方面的案件,例如对复审无效不服、专利侵权案件等。
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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