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央行下发178号文清理同业账户(人行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通知)



自 2014 年以来,监管机构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其中对限制同业空转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2017 年 4 月 10 日银监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 号),对同业业务提出了重点要求。规制同业空转的重点主要体现在:


(1)不得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


(2)限制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这意味着未来只有信托公司能够作为通道,并且还需要满足事务管理类和风险管理责任清晰两个条件。


(3)不得通过同业绕道、多层嵌套等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


(4)将同业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严格限制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进行空转套利。


简单来说,同业存单就是存款类的金融机构,银行间市场上面发行的同业存单就是存款类的金融机构,在银行市场上面发行的一种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同业存款的替代品,更好的完善了在同业借贷市场上面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利率表现。


 1、监管文件


(1)同业存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2)同业存款:《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1999)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12014)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20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20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87号,2014)


2、条件(授信)


(1)同业存单授信,融入方(发行方)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融出方(投资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2)同业存款授信,融出方需要在融入方开立账户,融入方需必须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3、计息


(1)同业存单: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2)同业存款:A/360。


4、期限


(1)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


(2)同业存款:没有专门针对同业存款的监管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三条规定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5、金额限制


(1)同业存单:同业存单单期的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量(存量)不超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可在备案额度内确定每期发行金额


(2)同业存款:受到127号文限制,在授信范围内,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6、资产负债表中的记账科目


(1)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在我方融入时,属于“债券发行”科目。


(2)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
在我方融入时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下,属于一级科目。



7、优点举例


(1)同业存单:


a、不占用广义信贷规模,相对于利率债及企业信用债而言,银行购买同业存单不占用MPA的广义信贷。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是相同的(融资方是银行类机构时)。
b、同业负债占比,部分银行根据央行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未将一级市场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购买的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有时会在中介处募集到银行资金后,委托非银机构代投。但该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存疑。


(2)同业存款:期限方面更加灵活:对于基金产品等,由于同业存款可以有提前支取协议,在产品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存款,更具灵活性。




8、同业空转限制。


同业资金(同业存款)空转:


(1)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2)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 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3)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


同业存单空转:


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