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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版(电子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不知道小伙伴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作为销售方或者购买方的增值税普票第二联丢失了该怎么办?


增值税普票第二联丢失,销售方和购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无论是对于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来说,都应该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好好存放发票,不得出现擅自损毁的情况。


如果对于销售方出现了发票丢失的情况,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税务机关。


而对于购买方来说,如果出现发票遗失的情况,就应该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但是之了君在这里提醒小伙伴,虽然有遗失的补救办法,但是还是要注重保存好发票,避免遗失的情况出现。


以下是相关的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同时之了君也强调,做财务工作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还要细心再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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