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公告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此期间,由省有关部门对粳稻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收购的粳稻应为2021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收购价格为三等品每市斤1.30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三等粳稻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及以下,杂质1.0%及以下,谷外糙米2.0%及以下,黄粒米1.0%及以下。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的具体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增扣量。
三、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我市行政区划内粳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为中储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中储粮甘南直属库、中储粮讷河直属库。
四、 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敞开收购政策。收购期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对农民销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粳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政策。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足额供应。中储粮直属库要及时通过网银支付粮款,并对外公布粮款支付部门电话,便于售粮农民查对粮款到账情况。
(四)严格遵守收购工作纪律。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便民优质服务。各县(市)粮食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统筹安排,指导农民有序卖粮。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要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减少农民卖粮等候时间,适时做好延时服务,不让农民卖过夜粮。
(六)稳步提升防疫服务水平。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过程中组织职工和售粮主体做好必要防护,全程严格落实新冠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七)全面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各部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政策性粮食收购市级咨询、举报电话
市粮食局调控科:0452--2797911
市粮食局仓储科:0452--2797900
市粮食局执法督查科:0452--2797920
中储粮齐齐哈尔直属库监管科:0452--2344107
中储粮甘南直属库监管科:0452--5513639
中储粮讷河直属库监管科:0452--3773311
市农发行客户部:0452--5669021
齐齐哈尔市粮食局
2021年11月18日
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
水分超标准扣量价格表
(国标三等)
稻谷检测水分(%) | 农民卖粮价(元/斤) |
14.5 | 1.300 |
15.0 | 1.287 |
15.5 | 1.274 |
16.0 | 1.261 |
16.5 | 1.248 |
17.0 | 1.235 |
17.5 | 1.222 |
18.0 | 1.209 |
18.5 | 1.196 |
19.0 | 1.183 |
19.5 | 1.170 |
20.0 | 1.157 |
20.5 | 1.144 |
21.0 | 1.131 |
21.5 | 1.118 |
22.0 | 1.105 |
此表仅为超标准水分因素扣量价格表,杂质、谷外糙米、黄粒米等其他指标扣量因素均未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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