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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开户服务承诺(合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承诺书)


  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日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十五条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全面及时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助力安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成“一个强市”、实现“八个领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古都出彩安阳贡献司法力量。


  “十五条措施”中,就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等做出了规定。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工作部署,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安阳市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结合安阳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依法定程序慎重妥善处理,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


  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审慎处理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定罪免刑处理。


  五、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涉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可以不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可以不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可以不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六、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的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八、稳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落实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九、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全面实施涉企案件标识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优先受案、优先流转、优先办理、重点跟踪”,严防超期办案、超期羁押。对于涉企认罪认罚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从简从快处理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十一、切实纠正涉企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对于涉企冤错案件,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企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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