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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的53号公告(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解读)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 (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二、填制要求


货物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者出境时,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相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规定的《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不再使用,相关功能通过系统完成。系统上线前,已经申报进入区域(场所)的货物,内销时仍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货物进入区域(场所)、进境内销或者出境时,可以按照“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三)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按照本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的规定执行。


(四)区域(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其他事项,仍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和2014年第96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3日


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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