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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格式(双向注册会计师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公无法司法》 (主席注册令 [2005] 第 4会计师2号) 第 165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审计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2的007] 第 40号) 第 19条;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意见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会计师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发表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开发行证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号———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0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0]1号) 第 6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年 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2]22号) 第 7条;



第五十一条 双向公司应披露报告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意见五十二条 会计格式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注册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 (2发表012年无法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12]43号格式) 审计第 双向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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