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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城市配套费(大庆市政府采暖费物业费补贴标准)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规〔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征缴行为,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和科学使用,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向建设单位无偿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使用配套费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应符合我市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手续。


  第二章 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批准的以下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一)各类新建的建设项目。


  (二)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


  (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土地前,应根据城市规划及现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情况。对于不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地块,原则上不予挂牌出让。特殊情况,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二)国家和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


  (三)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按照省文件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0元,燃气配套费15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配套费。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配套费征收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费的相关工作。


  除本办法明确免征配套费项目外,配套费征收部门或单位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其他任何项目配套费。征收配套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配套费征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月将配套费征收情况报送市住建部门。


  第十条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全部缴清。


  (一)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到市政府指定的配套费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市政府指定的配套费征收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核定应缴配套费总额,出具《配套费缴纳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持《配套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配套费。


  (三)住建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核实项目缴纳配套费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核实项目规划验收面积,根据规划验收面积核算配套费,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验收完成后,对于规划验收面积与规划审批的建设规模不符的,建设单位需到配套费征收部门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费必须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自行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冲减、抵顶配套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按规定办理免征配套费手续。


  第四章 配套费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配套费应当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五条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由政府组织建设,也可以由特许经营企业建设。


  (一)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由特许经营企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按协议执行。特许经营企业建设时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新建项目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缴纳配套费后,建设单位须于4月15日前向住建部门提出配套建设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书面申请,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后,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配套建设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列入当年配套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4月15日前未申报的,不再列入当年配套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配套至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第十八条 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使用配套费建设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需要处置的,必须经政府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处置资产时,由相关部门收回政府投资。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接入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不得同意其接入和使用。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配套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将配套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市住建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履行追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权征收配套费的县,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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