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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我公司和一个自然人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现在这个公司经营不下去,账面也没钱了(所有资产就几台旧电脑),我公司想退出,准备以名义价 1 元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我们的投资损失是以清单形式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呢?




回复:
亲爱的学员,一个不善于学习的人是不能做好本职工作的。早在 2 年前的 2018 年 4 月份,国税总局就取消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规定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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