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入设备用于研发同时进行加速折旧如何加计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 | 厦门 |
问题内容 |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
我公司2020年新购入研发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当年度计提折旧20万元,汇算清缴时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 | |
1、本年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的时候,是按照20万进行加计扣除,还是300万进行加计扣除。 | |
2、2022年该设备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 |
3、2025年该设备出售,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 |
附件 | 无附件 |
答复机构 | 厦门市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21-2-1 |
答复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问题所述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 |
2、2020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假设该设备为研发专用)并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度该设备转入生产使用的,对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不作调整。 | |
3、设备出售无需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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