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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扣缴义务人变动怎么修改(因变更单位而修改扣缴义务人,原单位需要继续扣除)

新购入设备用于研发同时进行加速折旧如何加计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我公司2020年新购入研发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当年度计提折旧20万元,汇算清缴时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次性扣除。


1、本年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设备折旧的时候,是按照20万进行加计扣除,还是300万进行加计扣除。


2、2022年该设备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3、2025年该设备出售,是否需要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问题所述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3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2020年度购入设备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且用于研发活动的,按照该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计入研发费(假设该设备为研发专用)并享受加计扣除。2022年度该设备转入生产使用的,对2020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不作调整。


3、设备出售无需调整已加计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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