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新鲜出炉。此次又有个别扣除项目大幅度调整,关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以及赡养老人的费用如何抵扣?哪些情况可以抵扣?每月税前能扣除多少金额?终于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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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计算公式
1、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2、预缴税额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ROUND(MAX((C1-C2-C3-C4-C5-C6-C7-C8-C9-C10-C11-C12-5000×当前月份)*{0.03,0.1,0.2,0.25,0.3,0.35,0.45}-{0,2520,16920,31920,52920,85920,181920 },0),2)-C13
▎其中C1-C11代表单元格名称,具体内容:
C1=本纳税年度累计税前工资;
C2=本纳税年度累计免税收入;
C3=本纳税年度累计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C4=本纳税年度累计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最多扣除1000元/月);
C5=本纳税年度累计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最多扣除400元/月);
C6=本纳税年度累计大病医疗扣除(最多扣除80000元/年);
C7=本纳税年度累计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最多扣除1100或1500元/月);
C8=本纳税年度累计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专项扣除(最多扣除2000元/月);
C9=本纳税年度累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C10=本纳税年度累计商业健康保险(除特殊情况外扣除200元/月)
C11=本纳税年度累计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
C12=其他可扣除项目
C13=本纳税年度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税答疑
1.我有扣除项,如何让税务部门知晓?
答: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有几种办理途径?
答:两种:一是由单位代扣;二是自行申报办理。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包含什么信息?
答: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三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等。
4.如何获取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答:有三种方式:1、可就近到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已经印制好的信息表格;2、在单位领取;3、可登录税务总局或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
5.纸质填表比较麻烦,如何直接填写电子版?
答:可向单位索要,或者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个人所得税APP端填写。
6.我选择单位代扣,填写好表格后,是否需要其他流程?
答:填写好的纸质表格可以提交给单位,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7.计税以年为单位综合,工薪族每月如何缴个税?
答:采用累计扣税法,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8.工薪族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相加,是否为年度最终缴纳税款?
答: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薪族,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9.个人不愿意单位掌握相关隐私信息,怎么办?
答: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0.个人没有固定的任职单位,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其他收入,又该怎么办?
答: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1.生病不愿让单位知道,怎么办?
答:没关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不涉及大病医疗扣除项,因此单位不会掌握相关信息,纳税人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2.如果A从明年1月起支付房租租金,但3月才将相关信息报送单位,1月、2月房租租金能否补扣?
答: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预扣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汇缴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图片来源:国务院、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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