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6年共享单车行业出现洗牌状况后,不少共享单车企业出现了倒闭、停摆等状况。
由此带来了的问题是用户押金难以退还。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会同10个部门,曾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指导意见中提出三种方式:一是免押金,用信用;二是即租即压,即退即还;三是如果要用押金的方式,要建立专用的账户、专门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今天,交通运输部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网租自行车押金政策即将出台。
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共享单车的三类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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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租赁收入的税务处理
目前共享单车主要的运营模式是采用分时租赁,一般为每半小时收费0.1元到1元不等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主要收入。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为用户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收入,适用税率为17%。
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单车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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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广告投放,分为车身位广告和平台广告两类。
其中车身位广告分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自行提供广告服务,二是将车身位出租给广告公司,由广告公司制作发布广告。
因此,该类广告有两种增值税处理方式:
1、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2、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分别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和租金收入处理。
另外一种广告收入来源则是共享单车企业的手机APP。APP内展示类广告和广告推送将成为共享单车的重要广告收入来源。
增值税方面属于广告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企业所得税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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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共享单车的押金与车费储值会产生数量可观的资金沉淀。
押金和车费储值形成的沉淀资金在银行账户中均会产生利息收入。
其增值税处理为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息收入需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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