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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按计提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计税标准)

计提


根据2014年7月份修正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文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短期薪酬。其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无需进行计提。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区别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没有“按照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的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支出,没有什么比例限制,据实列支就可以。


如果企业采取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方式进行核算,年底应当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这一明细科目的余额调整为零,不得出现留存余额。


如果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出现借方余额,企业应当补提职工福利费;如果出现贷方余额,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冲减多计提的福利费,并相应地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列支范围


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一文的第三条,对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指出: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如:


某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规定,其销售部门每月补贴通讯费100元,每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提个人所得税并随工资一并发放。


该公司的此部分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明细科目,不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规定。


若非固定发放,临时性补助需要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企业内设的福利部门工作的,这时支付给派遣单位的费用和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要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的是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3、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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