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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改变(行政诉讼的变更判决名词解释)

2020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市和平区一村民李某的委托,代理其诉和平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案件详情如下,2010年11月25日和平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沈阳绕城高速扩建工程实施拆迁,拆迁范围东西至和平区界,南北至用地界。李某的承包地1.35亩,在征收范围内,至今未予补偿。2019年7月9日李某曾以和平区政府为被告提起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之诉,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要求补偿土地补偿款,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告承包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应依法给付村民委员会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和平区政府依据现在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告和平区政府辩称,原告李某属于重复起诉,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法院经审理裁定,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系重复起诉的主张,原告在2019年请求补偿的内容为土地补偿款,本案中原告请求补偿内容为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款,两次诉讼请求补偿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于重复起诉的规定,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件中,前诉的请求赔偿内容为土地补偿款,后诉的补偿内容为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款,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因此不能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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