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
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不管是一人发起设立還是股份全都转归一人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或续存期内,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是虽然方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上述,但实际上,公司的实际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在这里的“一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公司的所有资产方式上或本质上归单个公司股东所有,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等原则面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現,都遭受了尴尬。
3、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以其投入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担责任。倘若依照传统式公司法观点考量,公司有3种存在方式:合伙制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变得越来越变得越来越突显出其极强的适应能力和强悍的生存力,其重要因素是有限责任的承担。
一人有限公司同合伙、独资企业的1个很大不同就是因为其责任的界定上,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承担的分别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也正是有限责任廓清到投资人隐患和投資的界线,使其对投资人来讲拥有着较强的诱惑力。
4、管理体制的独特性。
传统式的公司组织以公司股东多元化为根本来设立,其主要结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这种结构体系历经长时间的实践不断探索,在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具公平职权清晰、相互之间制衡基本原则的根本上建立起來的。
在各国公司立法里,股份有限公司里必须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分别掌管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借助于以上所述三权力机关分立所产生的制衡,进而实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最终目的。同時也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公司经营者有可能滥用公司职权的现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