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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2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71号)

京财会〔2022〕68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及其分所年度报备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报备数据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的密码重置申请,传真号码55592334。


(三)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等。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1年度经营情况。


二、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2〕660号)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报备工作。事务所应组织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措施。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报备工作,把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契机,真实准确反映全面情况,按时保质完成报备任务。


(二)规范填写,手续完备。事务所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口径一致,数据准确。事务所应核实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各项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等涉及业务报备相关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名称、经营场所、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等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需在变更备案事项完成后再进行年度报备;自查自纠报告中的处理处罚情况必须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发现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第9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四)保证质量,按时上报。事务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逾期系统将关闭不予受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中扣分,对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均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进行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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