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自然人甲将自己使用过的一台照相机销售给A公司,请问甲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顿子观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这里的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考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问题2:工程包工头自然人乙将自己使用过的一套工地吊装设备销售给A公司,请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顿子观点:以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理由:
目前,税法上并没有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物品”的明确解释。
实务中,部分省市税务局做了解释答复,如甘肃省税务局将免征增值税的物品限定为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即属于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不包括在内。
如果按照这个口径,乙无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3:2021年2月,小规模纳税人W公司销售了1台办公使用过的电脑,售价2000元,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顿子观点:
1. 如果当月总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前提:未开具专票;若开具了专票,按专票上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2. 如果当月总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超过30万元)的,可开具征收率为1%的发票,缴纳增值税2000/(1 1%)*1%=19.80元。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
问题4:2021年2月,一般纳税人H公司销售了1台办公使用过的电脑,售价5000元,2019年12月购进电脑时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销售时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顿子观点:H公司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 13%)*13%=575.22元。
理由:H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购入的电脑不属于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此销售时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顿子: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欢迎关注“顿子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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