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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废止了吗(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解读)


87号令来了!这四大要点IT供应商必看!


一、明确采购需求


第87号令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采购标的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以及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等性能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标志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执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解析:第87号令在注重采购需求完整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源头管理。IT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第十一条七项主要内容中的第(三)、(四)、(五),不要忽略了标的物物理特性要求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二、强化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解析:不同的IT投标人在参与同一投标项目时,如果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则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如果报价相同,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三、细化评标方法与得分


第87号令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87号令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解析:进一步细分了最低评分、综合评分的评分细则,以及评分排序。资格条件今后将不再作为评审因素。IT投标人自己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将与评审因素的设定挂钩。


四、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可自主选择确定其一


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对于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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