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新疆湘鑫公司与杨文博签订了新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清河二矿分化煤矿的《煤矿开采施工》合同书。
(因杨文博是挂靠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该工程处对外没有合同签订权)杨文博与湘鑫公司谈好此项目后,由湘鑫公司先在合同书上加盖好该公司的合同章,然后,由杨文博找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孙从旺加盖该新疆分公司的合同章。
孙从旺在加盖新疆分公司合同章的过程中,私自将此合同留存,并在私自留存期间虚构合同承包人的身份,假称该工程由其新疆分公司副经理李疆负责,使用此份本不属于其新疆分公司的合同书,指定由李疆于2007年7月28日,与刘邦清签订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收取了刘邦清10万元的保证金;于2007年8月31日,与张凤娥签订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收取了张凤娥5万元的保证金。
孙从旺在收取了两人的保证金后,让公司财务人员分别给两人出具了该新疆分公司的收款收据。
直到案发,孙从旺指使李疆与两人签订的协议也未执行,所收的15万元保证金被孙从旺在逃匿中挥霍。
另查明: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由孙从旺出任该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并负责新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06年在银行开户至2009年侦查机关查询为止,未发生业务。同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存档的年检资料,该新疆分公司的年检负债及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0”。
公诉机关以孙从旺犯合同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孙从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孙从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孙从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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