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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结论意见有(关于被审计对报告的书面意见)


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被件中,涉及到被控非法集资资金往来,侦查机关都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往来予以专项关于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也会作为公诉机关的结论一项重要指控证据在法庭调查中出示,对专项审计报考的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辩护效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一审计、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资格进行质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告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对以会计师事有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而《注对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业务就包括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审计报告署名注册会计师的主体资格进行质证。


1、我国注册会计师实行考试、并注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制度。


2、审计报告没有“主审计任会计师”资格证书,缺乏法律效力。


三、对审计报告所审计的审计内容进行质证。


1、目前大关于量的非法集资案,涉及的是网上非法集资,如果审计报告审计的资金往来为“电意见子数据”的,必须将电子数据质证前置,电子数据为原始的证据,在电子数据予以审查质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该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才具有证据能力,否则审计报告内容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证据能力。


2、注意质证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往来的企业,与被告人的法书面律关系。


3、意见注意质证涉及被告人本人资金往来的内容,是否为被告人的合法收入。


四、不能孤立的就审计报告质证,应报告将对审计报告的质证与其他关联证据串联对比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五、应在庭审前谋有划设计好质证与辩论阶段的呼应关系,使法庭调查质证阶段对审计报告的质证意见,成为法庭辩论阶段,辩护结论意见的坚实基础,使辩护意见的结论充分可信的,顺理成章,落地有声;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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